原标题:又是一起未按实施工程的方案规定浇筑混凝土引发的坍塌事故,导致两人死亡,董事长、安全总监等七人被行政处罚
2020年6月25日下午12时58分左右,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安徽中桩物流园配套件杂货码头工程现场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上游侧上横梁悬臂段混凝土浇筑时发生坍塌,造成正在施工的3名作业人员坠入江中,其中1人当场获救,另外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0多万元。
2018年1月17日,安徽中桩物流园配套件杂货码头工程建设项目在市发改委登记备案。7月5日,该项目安全评价在原市港航局备案。8月10日,原市环保局批复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9月18日,长航局出具变更码头二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10月9日,芜湖海事局出具变更码头二期工程建设涉及通航安全意见的函。2019年1月15日,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批复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出具岸线日,长江水利委员会出具该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9月5日,原市港航局批复该项目初步设计。10月28日,原市港航局批复该项目施工图设计。11月27日,芜湖海事局颁发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证。该项目建设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2019年12月17日,中交二航局成立“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中桩物流配套件杂货码头工程建设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并由其全资子公司“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混凝土装配化构件分公司”人员担任项目部成员。
二航局四公司是中交二航局在芜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下设装备分公司、构件分公司、物流中心、试验检测中心、物业分公司等专业分公司(中心)。
构件分公司是安徽中桩物流园配套件杂货码头项目实际实施工程单位,负责该项目的履约任务,项目部人员均从构件分公司派遣,项目部设项目经理、总工、副经理各1名,下设2个经理助理(分别分管技术和生产),下设6部2室,分别为工程部、质检部、安监部、合约部、物资部、设备部、综合办公室、试验室。
2020年1月10日,构件分公司与安徽省无为县江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安徽中桩物流园配套件杂货码头工程码头平台及引桥劳务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合同》,签约合同价款(含税)为444.033万元,分包范围为码头平台及引桥劳务工程施工。
江海劳务公司依据构件分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以及中桩物流公司、监理工程师要求,组织并且开展码头平台及引桥劳务工程施工。
2019年11月28日,四达监理公司与中桩物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服务费按工程建设价格的1.2%一次性包干,监理工作最重要的包含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工期控制、安全监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协调工作等对本工程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
安徽中桩物流园配套件杂货码头共建设2个5000吨级(水工结构按10000吨级考虑)的件杂货公用泊位,设计年吞吐量为120万吨。工程建设内容及结构型式主要由码头平台、汽车引桥、道路、生产辅助设施等组成,码头平台长230m,平台宽28m,在下游端码头后沿新建一座22m×12.5m的配电房;工程上下游端部各设置1座9m宽、长度分别为118.4m和194.8m的汽车引桥,与物流园区形成循环道路,道路主干道宽15m、12m,次干道宽9m,汽车引桥与大堤衔接处采用平交方式。
码头结构及形式为高桩梁板结构,共设3个结构段,每个结构段长度为76.75m,码头面标高为14.0m。码头排架间距为8m,共30个排架,上部为现浇混凝土横梁、预制纵向梁系、钢系靠构件和混凝土叠合面板,下部每榀排架基础为2根φ800mm钢管桩和5根φ800mmPHC管桩组成(设1对叉桩)。码头面以下标高7.89m与4.49m处各设置2层靠船梁,每榀排架靠船立柱前沿设SA-A400H橡胶护舷。码头后方设置1座22×12.5m的配电房平台,下部基础选用12根φ800mmPHC管桩。平台上下游分别通过1#、2#汽车引桥与陆域连接,汽车引桥标准跨上部为16m预制混凝土空心板,下部为φ800mmPHC管桩或φ1000mm钻孔灌注桩基础。
码头平台上游侧最外1榀上横梁悬臂段混凝土,长度28m,宽2m,厚度0.9m。在引桥现浇板岸中自岸侧18m处,有一混凝土泵管,接长约2.5m,接头处朝向岸侧,之后泵管没有接管迹象。事故现场详细情况详见图1、图2和图3。
事故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对该工程的构件混凝土、钢筋进行仔细的检测。检验测试结构为:回弹法抽检构件现龄期混凝土抗压强度推定值在(33.3~43.3)MPa之间,达到设计强度等级(C30)要求,抽检2组钢筋试样拉伸性能、弯曲性能及重量偏差检验项目均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T 1499.2-2018)标准规定要求。
2020年6月25日7时左右,项目部安排浇筑码头2#引桥现浇板混凝土,至11时左右浇筑完成。11时50分左右,8名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开始浇筑码头平台上游侧最外1榀上横梁悬臂段混凝土,其中项目部技术员李**负责现场协调、组织,江海劳务公司7名作业人员负责施工,其中尹**负责指挥混凝土浇筑作业并具体负责收面,李**负责振捣,滕**负责持振捣棒,其余4人负责接拆泵管。施工采用拖泵泵送工艺,以30cm为一下灰层,按照从江侧往岸侧的顺序,分层浇筑。12时30分左右,现场作业人员将泵管转向,开始浇筑码头靠岸侧,一次性浇筑约90cm厚度混凝土,在浇筑过程出现局部混凝土堆积过多时,采用振捣棒赶料的方式推赶混凝土。12时50分左右,李**查看浇筑现场并计算补方量时,发现作业人员未按实施工程的方案施工,制止未果后电话告知江海劳务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何*,何*得知后立即赶赴施工现场。12时58分左右,浇筑至靠岸侧约10米处时,正在浇筑的悬臂段突然发生坍塌,支撑体系、侧模、钢筋骨架和尚未初凝的混凝土落入水中,造成正在悬臂段浇筑的李**、尹**和滕**3人落水。
25日12时58分左右,技术员李**立即向项目部进行了报告。25日13时8分左右,项目部经理潘*到达现场,立即组织救援,并向构件分公司党委书记钱**进行了报告,钱**随即电话告知构件分公司经理周*。26日1时55分左右,高安派出所接到死者家属报警。26日7时12分左右,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接到高安派出所事故相关情况报告。26日8时56分左右,长江大桥开发区安监局将事故初步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报告。期间,二航局四公司忙于现场搜救落水人员,未及时向属地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展开施救,及时将落水人员滕**救出。25日13时8分左右,项目部安排4艘救援船在江面搜救并安排工人沿江边岸线时左右,扬子打捞队到达事故现场,参与搜救打捞工作。26日,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芜湖海事局、长航公安等单位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立即开展救援工作,安排专业打捞人员在事发地进行打捞,并组织船舶和人员沿长江岸线分左右,分别将李**和尹**打捞上岸,2人均确认死亡。
江海劳务公司现场作业人员未严格按照水上横梁及平台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规定的“混凝土坍落度控制16-18cm,浇筑从横梁尾端向前端进行,以30cm为一下灰层,斜面向前推进分层下灰,分层振捣”要求施工,而是为了图省事,现场混凝土浇筑作业指挥人员尹**违章指挥李**和滕**采用一次性浇筑约90cm厚度混凝土加振捣棒赶料的违规方式作业,致使混凝土局部堆载过高,荷载超过了实施工程的方案的荷载值,导致悬臂段坍塌,3名作业人员落水。
1.江海劳务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纠正员工违章指挥和违规作业行为;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合同要求对员工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员工安全意识不强。
2.二航局四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构件分公司和项目部管理不力,督促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该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构件分公司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项目部管理不力,督促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项目部对该项目管理不力,对江海劳务公司管理不力,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纠正江海劳务公司员工违章指挥和违规作业行为。
3.四达监理公司混凝土浇筑工序现场监理不到位,对应旁站的混凝土浇筑工序缺岗,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纠正江海劳务公司员工违章指挥和违规作业行为,未能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
4.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未压实该项目属地监管责任,属地监管落实不到位;长江大桥开发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局,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该项目施工安全监管不到位;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未及时对码头监管有关职能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存在监管职责不明确问题,对该项目检查发现的隐患查处力度不够。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和违规作业、实施工程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监理单位现场监理缺失而造成的港口码头建设施工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尹**,江海劳务公司员工,现场混凝土浇筑作业指挥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违章指挥现场作业人员未按照水上横梁及平台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要求违规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1.何**,江海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有的职责不清楚,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现场施工管理不到位,未能督促本单位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其处2019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何*,江海劳务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纠正员工的违章指挥和违规作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其处9000元的罚款。
3.秦**,二航局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构件分公司和项目部管理不到位,督促员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该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上报事故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和第八十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其处2019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4.胡*,二航局四公司安全总监,组织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督促员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未能发现并制止、纠正员工违章指挥和违规作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其处9000元的罚款。
5.周*,构件分公司经理,对项目部管理不到位,督促项目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督促江海劳务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其处9000元的罚款。
6.潘*,项目部经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督促江海劳务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江海劳务公司员工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纠正现场作业人员违章指挥和违规作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其处9900元的罚款,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议责令其停止执业1年。
7.王*,四达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该项目监理人员在事故发生时未到岗履职行为失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其处2019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8.唐*,四达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负责人,事故当天对应旁站的混凝土浇筑作业缺岗,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纠正现场作业人员违章指挥和违规作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其处9900元的罚款,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议责令其停止执业1年。
1.安徽省无为县江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现场施工管理不到位,对员工未按照水上横梁及平台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规定的浇筑作业行为失察,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纠正员工违章指挥和违规作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其处49万元罚款,吊销其施工劳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混凝土装配化构件分公司,督促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督促江海劳务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纠正江海劳务企业存在的违章指挥和违规操作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其处45万元罚款。
3.武汉四达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现场监理工作不到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应旁站的混凝土浇筑作业缺岗,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纠正江海劳务企业存在的违章指挥和违规操作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其处40万元罚款。
1.任**,原长江大桥开发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局副局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该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王**,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程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该项目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徐*,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科科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该项目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牛*,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分管工程执法大队,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市交通运输局给予其通报批评。
2.詹**,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分管规划建设科,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市交通运输局给予其通报批评。
3.责成原长江大桥开发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局向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责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向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一)二航局四公司、构件分公司、江海劳务公司和中桩物流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单位员工和外包单位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加强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强化员工安全意识。
(二)四达监理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监理责任,督促实施工程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实施工程的方案作业,加大对违规作业人员的查处力度。
(三)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防范和遏制建设施工领域事故为重点,进一步强化抓建设施工安全的责任意识,督促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特别是节假日前后的安全责任落实,杜绝麻痹思想和松懈心里,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急能力,切实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
(四)市交通运输局要逐步加强港口码头等建设工程监管,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督促建设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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