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车里放孩子!危险!

时间: 2023-10-23 05:40:40 |   作者: 数码/文具店系列

  2022年某日,某商场内突然传来孩子的哭叫声。扶梯旁一名约两岁的孩子扑倒在地,下颌贴在地面上,还沾有血迹,旁边是一辆翻到的超市购物车。

  孩子的母亲张女士急忙扶起孩子。商场的保安和服务人员也赶紧围上来,帮助托起孩子,随后陪同张女士带着孩子赶赴医院做救治。

  作为扶梯的管理方,商场已对扶梯尽到定期检修的责任,当时扶梯处于正常运作时的状态,且在扶梯周边张贴了需要注意的几点、温馨提示等警示标识;在孩童受伤后,工作人员亦陪同前往医院治疗。

  超市在提供给张女士使用的购物推车内粘贴了安全使用指示图标,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我对此不认同。商场、超市未提供儿童购物推车且无工作人员在场提示,我要求商场、超市管理方赔偿经济损失。

  物业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确保管理场所内的设施能够正常使用,对于有几率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要对消费的人采取说明、警示等方式来进行提示,以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依法负有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违反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父母的监护责任最重要的包含两部分:一是因父母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被监护的未成年子女受损的,应当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二是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代为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商场和超市管理方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张女士作为孩童的监护人,未按照购物车安全指示标志使用、未尽到保护和监护职责及合理注意义务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其作为监护人应当对事故承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体现法律对消费的人的倾斜保护,是公众安全的一道“护身符”,但不意味着这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只有在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承担责任。

  在公众场合,家长一定要格外小心照看孩子,留意安全警示标语,不要心存侥幸!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能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对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