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质押在国外慢慢的变成了企业与银行融通资金的重要手段,也是仓储业增值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内仓单质押业务也正在蓬勃兴起,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
所谓仓单质押指的是货主企业把货物存储在仓库中,然后可以凭仓库开具的货物仓储凭证——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货物的价值向货主公司可以提供特殊的比例的贷款,同时,由仓库代理监管货物。仓库为货主企业在仓库中存储的货物开具仓单,存储货物的货主企业凭着仓库开具的仓单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在仓库中间存储货物的价值为货主公司可以提供特殊的比例的贷款。
仓单是在仓库受到存货人要存放的货物以后,向存货人开具的说明存货情况的存单。由于这种存单不单纯是证明性的,外还具备特殊的功能和起到其它一些重要的作用,所以它便升格为“有价证券”的地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仓单不仅是存货人与仓库经营者之间的存货凭证,基于仓单的交易也发展起来。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能够直接进行质押,实现资金融通。辅助完成现货交易,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也具有价格发现功能。
所谓仓单质押指的是货主企业把货物存储在仓库中,然后可以凭仓库开具的货物仓储凭证——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货物的价值向货主公司可以提供特殊的比例的贷款,同时,由仓库代理监管货物。这里明显的特征是货物可以买卖流动,只要在库中存储的货物总量不超过少数,货主公司能够随时在仓库中间存储和取出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仓库因为保有了一定的货物存储数量,提高了仓库空间的利用率,也有了稳定存储费输入来源,同时因为监管了货物的数量,也取得了一定的监管费收入。银行因为控制了风险,同时增加了贷出款项的数量,增加了利息收入。另一方面,企业特别是流通企业则因为取得了更多的流动,来提升了企业的竞争能力。这种业务不同于动产的质押,质押货物的使用权不发生转移,质押货物不可以再进行买卖,而物资银行里面的货物是可以流动的,能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买卖。也不同于市场中的当铺或者典当行,当铺或者典当行中间的货物物权要发生有条件转移。这是一种新型的经营模式,值得关注。
(4)银行向仓库核实货主企业存货的品种、数量、质量等,根据银行的有关贷款的管理规定,决定是不是向货主公司可以提供贷款,以及贷款的比例。
(5)经过银行同意的进行抵押贷款的货物,由银行通知仓库,此类货物要按照物资银行货物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仓库为货主企业在仓库中存储的货物开具仓单,存储货物的货主企业凭着仓库开具的仓单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在仓库中间存储货物的价值为货主公司可以提供特殊的比例的贷款。这里仓库就承担了类似于银行的功能,只不过这里的银行里面存的是货物,而不是钱。仓库成为第三方监管角色,且承担了抵押货物维护、监管的工作,分担了银行对抵押货物管理的功能和风险,参与到金融领域中去了,也开辟了新的增值服务业务领域。仓库、存储货物的货主企业和银行三方都参与到货物抵押贷款中间,可以大大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简化操作手续,提高抵押货物的流通性,确保各方的利益,实现双赢。
这里仓库是两种委托代理关系的交点,一种是作为银行的代理人,监管货主企业在仓库中存储的货物种类、品质、总数量,确保货主企业存货下限不能低于银行对货主企业要求的数量。相应地仓库也对银行有收取监管代理费用的权利。另一种是作为货主企业的代理人管理仓库中货主企业的货物,包括管理货物的进出库,确保仓储货物的安全,防潮、防霉等。相应地也对货主企业有收取货物保管,进出库管理费用的权利。
1998年任文超在科学决策上撰文,详细的介绍了以仓库中的储物为质物进行融资,1996年已经融通资金额逾亿元,他曾氏公司三年的运作经验,说明了此项业务前景十分广阔。
2002年,房绍坤从法律的角度研究了仓单及仓单流通的法律问题。文中列举了其法律属性有:在我国的法律上是一单主义、是要式证券、背书证券、物权证券、文义证券、自付证券、缴还证券、记名证券。仓单的效力。阐述了仓单的三种法律上的约束力,分别是提取仓储物的效力、转移仓储物所有权的效力和仓单设质的效力。由于对于仓单作为一种票据进行质押,在我国的《合同法》上面没明确的规定。作者采用类比的方法,把仓单类比做汇票,建议仓单上注明可以质押,使仓单质押在理论上有了根据。
1998年上海市国际金融研究所任琪三提出以订单为基础的融资业务,操作的流程与仓单质押业务类似。
2001年中国储运总公司遍布全国的64家中,也有个别仓库尝试开展仓单质押管理。
仓单质押业务中,若货主企业贷了款而逾期不还,或者仓库违反约定监管不力造成银行损失,银行能够最终靠出售质押货物打官司追索损失,这要求社会法律环境健全;否则,银行的利益就不能得以保障,仓单质押业务就无法开展下去。
另外,关于仓单法律上的约束力,目前还有很多空白和模糊的地方。比如,仓单与仓储合同的关系问题,业界有两种观点,一种仓单为要式合同,没有签发仓单,则仓储合同不成立。另一种观点认为仓单只是仓储合同的一种证明文件,仓储合同成立在先,仓单只是其中的一种证明。又例如,法律上对提取货物时是否是必须是存货人没有明确规定,真实的操作中,各仓储服务商有自己的规定,有的认(验)单不认人,有的认单还要认人。
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仓单上必须记载的内容: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仓储物保险情况、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时间。目前,仓单还是由各家仓库自己设计的,虽然内容基本上我国合同法上的一致。但是,形式不统一。仓单质押业务中必须有可靠的仓单证书,以保证基本的有形和金融标准,因此,仓单格式的标准化非常必要且重要。
前面讲的信用问题还在于信息不对称所致。许多企业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它不讲信用的信息不能及时的被别的企业、银行和仓库所知道,对这种业务的开展造成非常大的风险。
对于货主企业来讲,它希望货物品种数量和标准化程度能不受限制,不同品种之间具有可替代性,只要总价值能满足银行的要求就可以;而对于银行和仓库来讲,它却希望货物品种不能太多;否则,监管成本会急剧上升。
我们知道,若给仓库一个风险收入,那么,理论上讲,这样做才能够让仓库更能恪守尽职,做好监管工作,从而银行损失的风险也会减少。在物资银行业务运作模式中,由于仓库处于代理人位置,其提供的其实就是服务,服务的无形化特点,使得费率的协商十分艰难,太高了银行的收益下降,或者银行把此成本转移给货主企业,造成货主企业融资成本上升。也就是说,怎么设计付给仓库费率,才能够有效激励仓库做好监管工作,且不与货主企业合谋,损害银行的利益是一个重大的课题,还有待于深入探索。因此有必要对仓库进行等级评定。
仓单质押在国外慢慢的变成了企业与银行融通资金的重要手段,也是仓储业增值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内仓单质押业务也正在蓬勃兴起,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慢慢的变大。由于仓单质押业务管理以及由此引起的资金流动,涉及到法律、管理体制、信息安全等一系列问题,而且这样一些问题随着实践正在暴露,其解决方式还在探索之中,因此必须尽早从理论上研究和探索解决这样一些问题,用以指导实践,从而促进我们国家的经济的发展。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