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当地税务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一致税收方针,标准税收管理,现将具有房子功用的地下修建的房产税方针清晰如下: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有房子功用的地下修建,包含与地上房子相连的地下修建以及彻底建在地上以下的修建、地下人防设备等,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有房子功用的地下修建是指有屋面和保护结构,可以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出产、运营、作业、学习、文娱、寓居或贮藏物资的场所。
房子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详细份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当地税务部分在上述起伏内自行确认。
3.关于与地上房子相连的地下修建,如房子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子视为一个全体,依照地上房子修建的有关法律法规核算征收房产税。
四、本告诉自2006年1月1日起履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详细问题的解说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一条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