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山西晋城的一家超市里面,一位老人推着购物车乘坐扶梯上楼,一个三岁左右的小女孩站在购物车的前沿。出扶梯时,购物车卡了一下,小女孩被甩出购物车之外,头部向下重重摔在地上……
去年,“天津高法”微信公众号曾发布《超市购物车里放孩子!危险!》一文——
2022年某日,某商场内突然传来孩子的哭叫声。扶梯旁一名约两岁的孩子扑倒在地,下颌贴在地面上,还沾有血迹,旁边是一辆翻倒的超市购物车。
孩子的母亲张女士急忙扶起孩子。商场的保安和服务人员也赶紧围上来,帮助托起孩子,随后陪同张女士带着孩子赶赴医院做救治。
后查看商场监控发现,张女士把孩童放在了超市购物车的前端位置,而非孩童就坐的折叠处。且张女士并未按提示要求,扶住购物车车把,导致购物车在其乘坐扶梯时翻倒。
商场管理方作为扶梯的管理方,称已对扶梯尽到定期检修的责任,当时扶梯处于正常运作时的状态,且在扶梯周边张贴了需要注意的几点、温馨提示等警示标识;在孩童受伤后,工作人员亦陪同前往医院治疗。因此,商场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超市管理方称,在提供给张女士使用的购物推车内粘贴了安全使用指示图标,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张女士对此不认同,称商场、超市未提供儿童购物推车且无工作人员在场提示,要求商场、超市管理方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认为,物业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确保管理场所内的设施能够正常使用,对于有几率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要对消费的人采取说明、警示等方式来进行提示,以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依法负有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违反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父母的监护责任最重要的包含两部分:一是因父母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被监护的未成年子女受损的,应当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二是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代为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商场和超市管理方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张女士作为孩童的监护人,未按照购物车安全指示标志使用、未尽到保护和监护职责及合理注意义务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其作为监护人应当对事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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