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典型案例发布)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3起)
2022年,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的发挥部门职责,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盯民生领域明显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一批典型案件,有力有序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2年7月7日,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太仆寺旗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对全旗卫生室的药品购进、使用和销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药品区第三个柜第二层发现16盒康妇胶囊已超过有效期限,仍在货架上正常陈列摆放销售。当事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一定要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及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处罚裁量标准,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过期药品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服装专卖店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2022年3月29日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旗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开展疫情防控“场所码”督查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明显处张贴有“特价商品不退不换无售后”的店堂告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该告示属于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依据前述法律规定,经营者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的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据国家规定及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使用性能及质量存在问题,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处罚裁量意见,给予当事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以此充好车用导航系统(中控屏)案。
2022年3月17日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反映当事人销售以次充好的导航中控屏的投诉,执法人员随即开展核查调查。经查明:消费者韩某某于2021年8月6日与当事人就委托购买2021款途观L330自动两驱R-LINE越享版家用轿车达成预购协议,当事人向消费者承诺在北京4S店安装大众汽车副厂导航系统。实际却违背承诺,通过太仆寺旗某汽车维修保养服务站购进并安装一块低端导航屏,与承诺的原厂导航屏的价格差距甚远,导致导航系统与轿车电脑系统不匹配,出现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使用效果,甚至造成安全风险隐患。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与消费者达成赔偿协议,取得消费者谅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与“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被背离,应当承担对应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处罚裁量意见,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