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福鼎市龙安好得利超市

时间: 2023-09-17 10:28:02 |   作者: 配套展架设备系列

  处罚内容:1、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2、没收被扣押的17瓶牛栏山陈酿白酒;3、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0元;4、处罚款300元。

  违法事实:2022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打假人员,对福鼎市龙安好得利超市位于福鼎市龙安开发区龙旺路66号的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在该店内右侧靠玻璃窗的一五层玻璃货架上的第二层发现以下商品:牛栏山陈酿白酒 42%vol,净含量为500mL,产品质量标准号:GB/T20822(固态法白酒),委托方: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受委托方: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香河生产基地,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623,为玻璃瓶装,瓶身标签标注了如上商品信息并标注“牛栏山?”商标图样,数量共5瓶,生产日期为20220318,另货架旁地面摆放一纸箱内装12瓶上述批次牛栏山陈酿白酒,上述共计17瓶牛栏山陈酿白酒标价签标注15元/瓶。该白酒商标持有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打假人员现场将上述白酒初步鉴定为侵权商品。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了上述17瓶涉嫌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并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1日通过微店向店铺“十里香”(营业执照名称:临沂商城红福百货经营部)购进5箱“牛栏山”白酒,一箱12瓶,进货总金额为50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白酒时未向供货商临沂商城红福百货经营部索取相关资质材料及进货单据,仅可提供购买记录截图及供货商营业执照。至2022年10月25日止,当事人共售出3瓶上述生产日期为20220318的白酒,以每瓶15元的价格零售给顾客,获利20元,提供给装修师傅饮用3箱共计36瓶,自己饮用4瓶。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牛栏山”陈酿白酒的货值金额共计300元,违法来得到的共计20元。剩余17瓶未售出被我局查获时扣押。另查明,“牛栏山”系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于2002年5月28日经受让取得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编号:第866912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8月27日。2022年10月25日我局依照法定程序对扣押的17瓶涉案白酒委托商标权利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进行检验确定。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于同日出具相关鉴定报告(《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鉴定证明》(NO:),检验判定的结论:经我厂工作人员对上述产品的商标、包装、装潢、防伪进行检验确定,此产品属侵犯我厂“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冒用我厂厂名、厂址的假冒产品;该酒不是我厂产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鉴定证明,当事人对检验判定的结论无异议。

  处罚依据: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努力配合我局的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该种情形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五款“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的规定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