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多家商户被处罚怎么回事?

时间: 2023-10-17 17:10:36 |   作者: 产品中心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经营已超过保质期的雀巢咖啡1盒、旺仔小馒头1包、姚依雪红油苕皮4袋和鲲乐麦乐烧48包等4种食品。按销售价计算,上述4种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共47元。另外,当事人经营已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清扬去屑洗发露2瓶(2批次)和阿道夫茶树精油男士洗发水1瓶,按销售价计算,上述两种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95元。至2023年8月8日案发日止,当事人尚未售出上述过期的食品和化妆品,没有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雀巢咖啡1盒、旺仔小馒头1包、 姚依雪红油苕皮4袋和鲲乐麦乐烧48包;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清扬去屑洗发露2瓶(2批次)和阿道夫茶树精油男士洗发水1瓶;3、罚款10000元。

  2023年9月7日,茂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到茂南区羊角镇李亚省副食店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该场所正在对外营业,场所持有《营业执照》,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课堂笔记》系列书籍,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现场负责这个的人说未办理该证。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公司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任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来得到的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来得到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是指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来得到的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1、没收出版物40本;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60元;3、罚款人民币500元。

  经调查,根据2023年06月29日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C1D606001C1F60D2776)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鸡蛋(购进日期:2023-05-31)经抽样检验,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以上事实有1、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号:XBJ66ZX)、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C1D606001C1F60D2776)以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日销售的鸡蛋(购进日期:2023-05-31)经抽检不合格的事实;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3、对当事人冯云英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现场拍摄相片2份以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情况;4、对当事人冯云英的《询问笔录》1份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5、当事人提供的供应商(茂名市电白区乐乐禽蛋批发部)《营业执照》、购进单据和以证明当事人履行部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6、当事人提交的《云英副食店不合格产品缘由分析及整改方案》以证明当事人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的缘由分析;7、当事人提交的食品召回通知书、食品召回总结报告及图片以证明当事人履行食品召回制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3.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陆拾圆整(¥252.60)。

  经调查,根据2023年06月29日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C1D606001C1F60D2763)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泥猛鱼(海水鱼)(购进日期:2023-06-05)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以上事实有1、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号:XBJ96ZX)、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C1D606001C1F60D2763)以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5日销售的泥猛鱼(海水鱼)(购进日期:2023-06-05)经抽检不合格的事实;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3、对当事人林孔祥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现场拍摄相片1份以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情况;4、对当事人林孔祥的《询问笔录》1份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5、当事人提交的《林孔祥水产品店不合格产品缘由分析及整改方案》以证明当事人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的缘由分析;6、当事人提交的食品召回通知书、食品召回总结报告及图片以证明当事人履行食品召回制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3.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陆拾圆整(¥240.00)。

  经调查,根据2023年06月29日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C1D606001C1F60D2760)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06-05)经抽样检验,氧乐果、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以上事实有1、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号:XBJ93ZX)、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C1D606001C1F60D2760)以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5日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06-05)经抽检不合格的事实;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3、对当事人潘日辉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现场拍摄相片2份以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情况;4、对当事人潘日辉的《询问笔录》1份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5、当事人提交的《潘日辉蔬菜档不合格产品缘由分析及整改方案》以证明当事人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的缘由分析;6、当事人提交的食品召回通知书、食品召回总结报告及图片以证明当事人履行食品召回制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3.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陆拾圆整(¥40.00)。

  位于信宜市新里六迎新村39号(新里开发区三区二十单元)的信宜市友友来保记餐饮店在燃气使用的过程中存在“用餐区域放置气瓶”的安全风险隐患问题。据信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查组工作人员描述,该店在用餐区域摆放的燃气瓶是为了食客就餐打火锅用,用餐区域面积约28平方米。2023年8月15日,信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信宜市友友来保记餐饮店送达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信住建燃安〔2023〕84号),责令其在10日内整改完毕“用餐区域放置气瓶”安全风险隐患问题。2023年8月22日,信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信宜市友友来保记餐饮店进行整改复查,经复查,其已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违反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1、没收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化妆品“中华黑发二代光蜡柔润黑发霜”2盒(净含量:100mlx2/盒)、“南竹玉叶植物染发霜”2盒(净含量:120gx2/盒)、“侧柏叶清水植物黑发霜”2盒(净含量:120gx2/盒);2、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经查,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2月25日从湖南润标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国药准字H20073724)10盒,进货价格0.01元/盒,批号1210002,有效期至2023-04-30;于2020年5月23日从广东三环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化痰平喘片(国药准字Z20200523)10盒,进货价格1.9元/盒,批号200510,有效期至2023.04.30;于2021年6月24日从广东济群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复方蓝花柴胡颗粒(国药准字B20020488)10盒,进货价16元/盒格,批号210503,有效期至2023.04.30.至2023年7月11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所销售的上述药品中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国药准字H20073724)剩余10盒,销售价格5元每盒;化痰平喘片(国药准字Z20200523)剩余1盒,销售价格4元每盒;复方蓝花柴胡颗粒(国药准字B20020488)剩余1盒,销售价格22元每盒,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仍在销售。经核算,涉案货值金额76元,违法来得到的无法确认。

  1、没收三种批次劣药: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国药准字H20073724)10盒;化痰平喘片(国药准字Z20200523)1盒;复方蓝花柴胡颗粒(国药准字B20020488)1盒。2、处罚款30000元。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4月10日以4.00元/包的价格从高州市欢喜食品商行购进卫龙®软豆皮(净含量:60克;生产日期:S20230216;保质期:6个月;受委托方:河南省三健乐食品有限公司(代码S))10包放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待售。在超过保质期(2023年8月15日)后,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还有7包卫龙®软豆皮待售。至案发日止,当事人于2023年8月17日以4.50/包价格销售1包,获得收入4.50元;按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卫龙®软豆皮7包货值31.50元,违法来得到的4.50元。

  经调查,根据2023年06月29日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C1D606001C1F60D2781)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06-02)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以上事实有1、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号:XBJ45ZX)、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C1D606001C1F60D2781)以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2日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06-02)经抽检不合格的事实;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3、对当事人刘金丽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现场拍摄相片1份以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情况;4、对当事人刘金丽的《询问笔录》1份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5、当事人提交的《刘金丽蔬菜店不合格产品缘由分析及整改方案》以证明当事人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的缘由分析;6、当事人提交的食品召回通知书、食品召回总结报告及图片以证明当事人履行食品召回制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3.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陆拾圆整(¥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