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显示,原告公司早在2005年就申请注册了“物美”商标,核准使用在第35类,涵盖“推销(替他人)”等。原告诉称被告侵害其商标权、涉嫌不正当竞争,索赔5万元,并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拆除店招中“物美”字样、不再使用“物美”作为其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远在南昌一个小镇上的涂传飞(被告),近日接到一通电话,电话另一头,一位自称是南昌高新区法院的人称,他被北京的一个企业起诉了,原因是涉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对方索要的金额还不低:5万元。同时还被告知三天内到法院参与调解。
涂传飞通过律师了解到,起诉他的是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原告的民事起诉状显示:北京物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14日注册了“物美”商标,核准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进出口代理:广告;广告设计等。
原告称,根据我们国家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且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故诉至南昌高新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马停止侵犯原告商标的行为,包括拆除门头店招上“物美”字样,且宣传销售时不得使用“物美”字样;判令被告立马停止使用“物美”作为其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企业名变更,变更后的企业名不得含有“物美”字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等合理费用)。
在调解过程中:原告代理律师强调涂传飞经营的物美平价超市,侵犯了物美公司的商标权以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物美超市赔偿5万元,并停止侵权行为。
而被告涂传飞称:他坚持认为“物美”是老祖宗留下来的字,使用“物美”二字作为店招名称仅仅是为了能让顾客联想到“价廉物美”,不存在攀附原告“物美”商标的商誉,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物美”二字也仅仅出现在门招上,且没有故意突出二字,更不存在使用“物美”企业字号进行宣传。
商标是消费的人区别产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若擅自在企业字号、广告宣传、营业用品等经营过程中使用含有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将构成商标侵权。
若企业名称的注册、使用具有不正当性,为故意攀附他人注册商标或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商誉而注册为企业字号的,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将禁止企业使用该字号。
但在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的之间的关系,并非同时存在即产生冲突的。个案不同,裁判的结果也会随之发生不同的变化,这应该要依据案件情况与具体行为,进行一定的法律关系分析与判断,方可评价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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