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24-03-30 23:50:58 作者: fun88体育登录app最新版-经营技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55号)、《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水平发展的工作方案》(连政办传〔2021〕71 号)等文件要求,为逐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建立政府、行业共担的接入工程费用支付机制,现将赣榆区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共担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基本概念。电力接入工程是指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或产权分界点)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供应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

  2.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赣榆区2021年3月1日后通过出让、划拨或集体入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项目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2.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全部费用由区政府、各园区、各镇政府承担,按照“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经营性用地按建筑面积、定额标准为98元/平方米计算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计入土地储备或前期整理成本。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办理土地出让金结算时将该项费用在结算方案中单独列示,并将该项费用直接结算至土地前期整理运作主体。各主体应按照“专款专用、据实列支、滚动使用”的原则加强资金管理,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的监管。

  定额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建部门结合电力接入工程真实的情况进行调整。

  城区范围内,青口镇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根据土地出让金管理体制由青口镇财政承担,各园区由园区财政承担。其他镇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根据土地出让金管理体制由各镇财政承担。定额标准与实际费用的差额由上述承担主体分别承担。

  区财政资金承担的部分,由区财政局根据新建居住区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进展情况,按流程拨付资金。各镇财政资金承担的部分,由各镇根据新建居住区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进展情况,按流程拨付资金。

  3.除新建居住区以外的电力用户接入工程。区政府、各园区、各镇政府负责完善项目用电所需的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供电企业负责电气工程投资。

  1.电力接入工程建设项目中,供电企业出资部分由供电企业统一管理;政府出资部分,由区政府、各园区、各镇政府来管理,并明确接入工程政府承担部分建设方式,可由区政府、各园区、各镇政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建设。区政府、各园区、各镇政府负责对接入工程概算进行审核,并将相关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2.低压小微企业用户。对于符合投资标准的电力客户,办电环节全面压减为“受理签约、施工接电”2个环节,供电公司可以提供全过程服务。

  3.新建居住区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信息与供电企业共享,供电企业负责方案编制、设计审查、组织验收接电等工作。建筑设计企业负责开展工程设计、规划许可手续办理、主通道管沟建设及电气建设等工作。

  4.除新建居住区以外的电力用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信息与供电企业共享,发改部门做好35千伏及以上电力专项规划编制,供电企业组织电气工程资金需求申报、联合勘察、方案编制、电气实施、验收接电等工作。建筑设计企业负责开展土建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办理等工作。

  5.电力接入工程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后,接入工程资产依法依规移交至供电企业实行专业化运维管理的,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供电企业经营成本。对应移交未移交的,属地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明确运维机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确保相关工程设施长效管护、安全运行。

  1.全面推行契约服务。采用10(20)千伏及以上供电的用户,储备项目后即可由区政府建设管理单位、供电企业、用户共同商议签订三方服务契约,实现“三方签约即受理,客户诉求为宗旨”的服务理念,提升工程计划合理性。

  2.合理核定报装容量。采用低压供电的用户,由供电企业按照基本配置容量标准和现场实际设备情况,为用户更好的提供报装容量“套餐”服务;采用10(20)千伏及以上供电的用户,由供电企业指导用户合理确定报装容量,并通过服务契约方式来进行约定,提升投资精准性。

  3.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电力接入工程设施应采用技术成熟、少(免)维护、低损耗、小型化、具备可扩展功能的设备,各类设备关键组部件应采用优质品牌产品,设备品质不低于供电企业现有电网设备的选用水平。电力接入工程应依照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严禁电力设施带安全风险隐患接入电网,杜绝人身、设备和电网事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3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批复的项目,按本通知精神追加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