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基础考试章节知识点第三十五章

时间: 2023-10-09 23:14:08 作者: fun88体育登录app最新版-经营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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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的合同包括: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三种。

  1、无效合同:指不具备合同的生效条件而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由于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而其能否生效还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确定的合同。

  1、合同的可撤销和可变更:指由于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存在瑕疵而可以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予以撤销或变更。

  2、《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合同的撤销或变更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的结果。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合同当事人之间便消灭合同关系,这一效力追溯到合同成立时。

  4、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所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合同,即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或变更之前均为有效合同,只有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予以变更时,合同才自始无效或效力发生明显的变化。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予以撤销或变更。

  合同成立:所体现的是合同订立活动结果。它表明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达成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

  1、要约的概念:要约也叫发盘,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注意:受要约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比如:商店中标明价格的商品销售、悬赏广告等。

  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了五种典型的要约邀请形式:即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商业广告。

  (2)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的通知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发生撤回的效力。

  1、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3、承诺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标志着合同的成立。

  4、承诺撤回: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承诺生效前,可以撤回所发出的承诺,取消其效力。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1、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1)履行主体适当: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履行的,不得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否则就是不适当履行。

  (2)履行标的适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实际履行,不得随意以其他标的来代替。

  (3)履行期限适当: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的,则构成迟延履行。如果合同中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每时每刻履行,债权人也可以每时每刻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在必要的准备时间内履行的,就属适当。

  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合同的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权利义务于客观上不复存在。

  2、抵销: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时,将两项义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3、提存: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5、混同: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发生混同的原因有两种:

  (一)合同的担保,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措施保证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合同担保的目的正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措施。

  担保物权(抵押、质押和留置)都是合同担保的形式,除了这些物权担保之外,合同担保还有别的担保形式。

  (一)合同的保全: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1、债权人的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2、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其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

  (一)合同的转让: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

  1.合同权利的转让:指合同的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的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分为意定概括转让和法定概括转让两种类型:

  (1)意定概括转让:这是指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转让协议进行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2)法定概括转让: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形: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合意,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内容做变更。

  (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在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合同解除的类型最重要的包含协议解除和基于解除权的解除两种。

  (一)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违约责任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为成立的条件。

  3、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发生违约责任。

  1、违约行为: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违约行为能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1)预期违约:即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行为。预期违约是一种毁约行为。分为:

  2、主观过错:过错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其违约行为所表现出的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

  违约责任中的过错通常是通过推定的方法加以认定,即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

  1.继续履行: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行为发生后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

  2.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条款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当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时,非违约一方仍然有权根据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1.不可抗力: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这一规定表明:

  2.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

  3.免责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其在将来有几率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