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题】发出存货计量方法改变是否需向税务机关备案?

时间: 2024-01-01 14:50:46 作者: 进口食品店

  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解决的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式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一般会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式,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本条释义:在理解本条的规定时,一定要注意本条规定的存货计价方法,企业拥有相对自由选择权,也就是公司能够在上述三种方法中随意选择一种,但是一经选定某种计价方法后,就不得随意变更,若需要变更,则应报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批准,这主要是为避免企业通过改变存货的计价方法从而调节不同纳税年度的利润,以实现规避税收的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存货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若需要变更,则应报税务机关备案。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